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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让水泥行业环境污染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5/1/16 11:00:44    作者:百事3重机    浏览次数:4012

《办法》让水泥行业环境污染有章可循

当水泥行业生产遇到环境保护,企业该怎么办呢?是继续生产还是为了环境停止呢,部分情况冲突又该如何是好呢?

1月8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5]4号下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目的是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环保部要求各地环保主管部门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办法》同时规定,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办法》明确,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水泥企业无论在不在需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之内,制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是必须的。《办法》明确,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在发生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一般水泥企业至少应该做到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因此,水泥企业自己应该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主动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部分水泥企业正在淘汰落后,实施产能置换,或在当地政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的建设项目。这些水泥企业属建设单位,要按《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还需按照《办法》应急预案备案准备要求,制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还要求,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被列在省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之内水泥企业还应按《办法》要求,公开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办法》规定,(应备案的)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如只有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对于企业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有了本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心中不慌,紧急措施有序,才能做到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水泥企业应该按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如在备案企业名录内,从《办法》规定备案,不在备案企业名录,鼓励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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